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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22:15: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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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利luck官网新利luck官网新利luck官网2021年9月23日,船营区黄旗街道办事处联合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泽澜香物业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小区40-3、40-5、40-6三栋别墅业主在翻建自家花园围墙时,将园区红瑞木篱破坏,在翻建时将原有围墙向外扩约0.4米,存在占用公共绿地、破坏园区环境问题。三栋别墅业主所破坏的红瑞木篱约30米长、0.5米宽、0.5米高,为小区绿植,不存在砍伐园区内树木问题。

  黄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已联合广泽澜香物业公司要求三户业主立即拆除占用公共绿地的花园外墙,同时恢复被破坏的红瑞木篱,由物业公司负责监督,计划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外墙拆除、绿植恢复的全部整改。

  一是白石山镇302国道330里程碑附近松花湖上游,刘某良以清理河道的名义私自采集砂石贩卖,造成水土流失;二是刘某良私自占用白石山林业局的林地建立润泽谷山庄,将树木大面积砍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白石山镇302国道330里程碑附近松花湖上游,刘某良清理河道”属实,“私自采集砂石贩卖,造成水土流失”不属实。

  经调查,信访案件中所提到“刘某良”为白石山镇河段清淤筑堤工程施工方刘某良。清理的河道为白石山镇境内的永青河,是2021年河道清淤筑堤(白石山村河段)工程。

  由于白石山村段永青河河道内淤积严重,严重影响行防洪。白石山镇政府于2021年4月12日向蛟河市水利局提出河道清淤项目申请,蛟河市水利局于2021年4月12日对白石山镇政府提出的河道清淤项目进行了复函,同意其组织实施清淤工程,2021年4月23日白石山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由刘某良进行河道清淤,清淤时间2021年5月2日至2021年7月15日,目前清淤工程完成。经现场核查,刘某良河道清淤过程中能够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并没有损坏河堤。白石山村河段清淤筑堤工程剩余砂石刘某良均堆放在指定堆放点(白林局加油站南侧距离302国道100米处),并未贩卖。近期蛟河市政府将组织对其进行拍卖。

  “私自占用白石山林业局的林地建立润泽谷山庄”属实,“将树木大面积砍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属实。

  经调查,2017年白石山林业局调查时发现,刘某良在建设润泽谷旅游生态园期间共侵占国有林地7927平方米,其中:堆放的石头占地400平方米,大门和售票厅占地100平方米,小庙占地10平方米,3个凉亭占地27平方米,滑梯及硬盖占地600平方米,长度71.3米的拦河坝占地5000平方米,水塘占地400平方米,大庙占地1000平方米,鸡舍占地300平方米,木屋占地90平方米。因占用林地面积超出林业行政执法范围,白石山林业局移交给森林公安查处,并于2018年11月12日被刑事处理(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吉7602刑初17号)。2020年5月8日维持原判(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再审决定书〔2020〕吉7602刑再1号)。

  2017年8月,经白石山林业局与森林公安联合到现地核查,刘某良在建设润泽谷润泽谷旅游生态园期间,现场没有发现砍伐树木违法行为。

  2021年6月1日,白石山林业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不予受理。2021年9月24日,白石山林业局要求刘某良限期拆除侵占用国有林地违法建筑物。如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将申请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措施拆除,于2022年12月末完成整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中海博悦公馆小区正门吉林市建华街宜山东路至衡山东路路段,此路施工前规划应由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从2017年开始至2021年施工结束,但是施工方修建到一半时停工,至今没有复工,路面不知什么原因散发大量不明臭味。

  2021年9月23日,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踏查,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部等相关单位正在现场进行下埋管道作业,路面现为沙土路,施工现场无生活垃圾,无异味。经了解,中海铂悦公馆小区正门建华街宜山东路至恒山东路施工项目自2017年至今未停工,夏季因天气原因施工速度减缓,天气允许时正常施工。

  吉林市舒兰市法特镇杨公村白翎养殖繁育基地:一是2021年春天,在该地南山乱砍乱伐国家退耕还林杨树地约2垧左右用于建设房屋;二是在该地北山场房西边乱砍乱伐国家退耕还林杨树地约2-3垧左右用于种植玉米。

  经现场调查,舒兰市白翎母牛扩繁牧业有限公司2021年8月开始在该地南山(土地编号为175/043中)建设牛舍、草料库、看护房、分电设备房、鹅舍、仓库。根据白翎养殖繁育基地吉林白翎母牛扩繁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方案”、“用地申请书”、“平面示意图”及舒兰市自然资源局的“勘测定界图”和“舒兰市法特镇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编号175/043),土地性质为荒草地,非林地。2021年8月15日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备案面积16117平方米。

  经现场核查,2021年之前,该地块一直由牟某林耕种植玉米,2021年转包给郭某洋,目前该地块由舒兰市白翎母牛扩繁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洋耕种,根据“舒兰市法特镇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编号153/013),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非林地,没有发现乱砍乱伐现象。

  一是溪河村书记张某红将本村防风林砍伐60多米,侵占耕地建楼房;二是该村湿地被许某某破坏2垧开发水田,被刘某海破坏8亩开发水田,被周某某破坏8亩开发水田,七社湿地被龙氏家族侵占破坏3垧开发水田。

  经查,张某红现任舒兰市溪河镇溪河村书记。“本村防风林”实为坐落在该村的第二松花江江堤防护林,树种为杨树。建楼房地点位于舒兰市溪河镇溪河大街东侧。2020年11月,因受冻雨灾害影响,第二松花江江堤防护林损毁严重,2021年3月21日溪河村村民委员会决定对外出售,经公开招标,中标人为崔某福,因该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所以至今未实施采伐。2021年9月22日,舒兰市林业稽查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实,防护林没有实施采伐作业。2009年5月,张某红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舒兰市溪河镇内2694.99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吉家园小区”,对张某红违法占地行为,2009年6月11日、2011年5月6日,原舒兰市国土资源局2次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舒国土资执罚〔2009〕002号)、(舒国土资执罚〔2011〕001号),案件已办结。

  2021年9月22日,舒兰市河道管理站和溪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溪河村许某信于2014年承包溪河村鱼塘,承包期限为10年,在2016年将鱼塘改为水田管理,水田面积1.2垧,刘某海、周某臣、龙某珍、龙某珍四人二十年前将永舒灌渠弃水壕外“四荒地”开垦成水田,其中:刘某海开垦5亩水田,周某臣开垦4亩水田,龙某珍开垦6亩水田,龙某珍开垦12亩水田,永舒灌渠弃水壕外“四荒地”不属于湿地。经查阅国土三调数据显示,溪河村辖区内没有森林湿地。

  船营区政府对面江边平台下方,每天有许多人在此处打羽毛球和乒乓球,由于此处没有公共卫生间,导致部分人群在此随地大小便,产生异味。

  2021年9月22日,吉林市绿化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松江中路南侧平台下方进行现场调查。经查,群众反映的“船营区政府对面江边平台下方”位于清水绿带亲水长廊,吉林市体育局为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设立了多处体育健身器材。由于亲水长廊全段位于河流水面用地区域,不允许搭建建(构)筑物,故未在亲水长廊设立公厕,但辐射周边区域(吉林大桥至临江门广场间)有三处公厕,能够满足群众如厕需求。日常在此运动的个别老年人偶有随地便溺情况。

  基本属实吉林市绿化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会同属地城市管理执法第三支队对随地便溺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强化日常管理,引导其按照公厕指示标识文明如厕。吉林市绿化管理中心为加强该区域卫生保洁工作,日常配备7名保洁人员开展环卫保洁作业,在提高作业标准的基础上,每天对场地进行冲洗、消毒。

  下步,吉林市绿化管理中心将加大对此区域的巡查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新利luck官网,加大冲洗、消毒及卫生保洁工作频次,确保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

  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江北公园悦达酒店一楼酒局酒吧,每天晚上7点半至12点产生严重噪声,影响周边居民。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查第17批1996号案件重复。

  群众举报的酒局酒吧实为“酒橘烧烤”,2021年9月22日,龙潭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对酒橘烧烤店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商户场所内部已安装隔音设施,四周及天花板内部均使用隔音棉填充。现场存在由播放音乐行为导致的噪音现象。执法人员对该商户负责人进行了口头警告,责令其降低音响设备音量,维护好隔音设施。

  2021年9月21日21时05分与22点06分,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烧烤店与敏感建筑物开展昼间与夜间噪声监测。监测点位位于该烧烤店后门厂界外1米、北侧住宅楼楼外1米和南侧住宅楼楼外1米处,昼间监测结果分别为:49dB(A)、45dB(A)、46dB(A),夜间监测结果分别为:38dB(A)、37dB(A)、39dB(A),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昼间噪声限值55dB(A)和夜间噪声限值45dB(A)要求。

  公安龙潭分局民警约谈商户负责人,要求负责人加厚隔音棉,负责人承诺保证控制播放音量和播放时间段。下一步,执法人员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巡查力度,积极引导商户文明经营,确保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新站镇老爷岭村吉林工务段老爷岭线路工区的锅炉房,烧煤冒黑烟,污染空气。

  群众反映的“新站镇老爷岭村吉林工务段老爷岭线路工区”为吉林工务段蛟河线路车间老爷岭工区,该工区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工务段下属车间,建有一台0.1吨立式常压燃煤热水锅炉,用于8名养护工人的冬季取暖,型号为CLSG0.1-85/60-AⅡ。

  2021年9月22日,收到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信访事项交办函后,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工作人员立即到吉林工务段蛟河线路车间老爷岭工区进行现场核查。

  经现场核查,吉林工务段蛟河线路车间老爷岭工区锅炉未运行,现场发现约5吨左右燃煤,经了解在起炉阶段存在冒黑烟隐患。工作人员要求该工区负责人立即对锅炉问题进行整改,经吉林工务段向其上级沈阳铁路局请示,决定将对现有锅炉进行拆除,改为电锅炉取暖。

  2021年9月24日,吉林工务段蛟河线路车间老爷岭工区对锅炉进行了拆除。

  松花湖丰满坝西湖光景区电力宾馆门前湖边位置,赵某有家族十多年来在此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多次治理都未将其清除干净,治理期间假装关门,风头过后又死灰复燃;2021年9月14日公示的该案件省内编号1063号案件为重点案件,已阶段性办结。但在该案件的调查、处理、整改中,对中央环保督察重点案件重视不够,拖延办理,存在严重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虚假整改。一是对案件第一个、第二个问题的调查核实,现场调查于9月10日才开始进行,这6天时间赵某有足够时间清理违建饭店、污水排放、鸡舍养鸡等违法现场;二是现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赵某多年来一直经营饭店,存在污水直排,鸡舍排污等问题。7处建筑面积379平方米建筑物、彩钢房以及地面硬化覆盖占地面积933平方米,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内建设的没有任何手续的非法建筑物;三是在处理和整改情况中提到,网箱养鱼不投鱼饵,3年多时间内,在网箱内不投鱼饵喂养5吨鱼是不现实的,在经济补偿到位后,依法拆除网箱,更是拖延整改的托词。

  本案件与第10批1063号、第22批2824号、第26批3506号案件重复。

  对于群众提出的疑问:市工作协调联络组在9月4日接到1063案件时组织联合调查组于9月5日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于9月9日、10日进行复查。上述现场检查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并留存了现场影像资料。对于群众反映的范某有网箱养鱼、非法建筑均提出明确的整改时限,拆除非法建筑完成时限为2022年6月底,拆除网箱完成时限为2022年12月底。在该案件的调查、处理、整改中,不存在对中央环保督察重点案件重视不够,拖延办理,存在严重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虚假整改的行为。

  9月5日,在接到第10批1063号案件后,市工作协调联络组第一时间向原松花湖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执法局以及丰满区政府进行了转办。9月5日,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对网箱养殖、违章建筑,违建码头以及污水排放等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9月10日,相关部门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现场现场调查;9月23日,吉林市工作协调联络组再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联合调查。上述现场检查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并留存了现场影像资料。

  赵某有在电力宾馆门前湖边位置所建设的多处建筑物及彩钢房属于其私人所有,主要用途为看管自家渔套,不作旅游接待场所经营,现场无饭店经营迹象,不存在污水直排入湖的问题。此处常年有两名留守人员看护,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自行清运,未发现有生活污水直排入湖的环境问题;网拦小片区域散养6只公鸡,留守人员定期清理养鸡粪污。

  经现场调查,赵某某养鸡不属于畜禽规模养殖,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的规定,7处建筑及养鸡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赵某某网箱养鱼涉嫌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2021年9月23日,市工作协调联络组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赵某有在电力宾馆门前湖边位置所建设的多处建筑物及彩钢房主要用途为看管自家渔套,未从事饭店经营活动;常年有两名留守人员看护,留守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自行清运,未发现有生活污水直排入湖的环境问题;白天网拦小片区域散养6只公鸡,晚上将6只公鸡放入鸡笼,留守人员定期清理养鸡粪污,无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核实共有临时建筑物7处,总面积378.91平方米。其中:砖木房2处,总面积79.59平方米;彩钢房3处,总面积157.2平方米;圆顶彩钢房1处,面积50.6平方米;仓库1处,面积91.52平方米。地面硬覆盖总面积933.09平方米。

  2018年松花湖渔业资源整合期间,松花湖管委会评估及现场认定砖木房2处为拦网养鱼看护房,总面积79.59平方米;认定仓库1处用于存放渔业设施,面积91.52平方米。

  2021年9月5日吉林市农业农村局指派渔政执法人员先后6次到举报现场对拦网、网箱进行调查核实,未发现拦网养鱼行为。经多次调查,发现该水域有19只网箱,其中6只网箱中有暂养鱼类,主要为鲢、鳙鱼、鲤鱼、鳜、鲂鱼。经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库存鱼饲料,在网箱附近未发现投饵迹象。

  经现场调查,赵某某网箱养鱼涉嫌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的规定。鉴于该网箱内暂养鱼类属于评估标的物,与原松花湖管委会存在补偿纠纷,且属于不投饵养殖模式,对松花湖水质不会造成污染。原松花湖管委会为避免环保督察整改一刀切,从维护稳定角度出发,一直没有责令其拆除养鱼网箱。

  第二个问题:下一步,吉林市水利局将配合牵头部门,加快解决问题。考虑违建问题历史形成时间较长,矛盾突出,较为复杂,需进一步调查后依法拆除,预计2022年6月底前完成。

  第三个问题:关于拆除网箱事宜,市政府将督促推动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拆除养殖设施,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经现场勘查核实,牟某林原为法特粮库主任,现已退休,并未担任过杨公村领导。牟某林于2000年4月10日同杨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50公顷,承包年限32年,并于2020年12月15日将该承包合同转包给郭某洋。根据白翎养殖繁育基地吉林白翎母牛扩繁牧业有限公司法人郭某洋提供的“建设方案”、“用地申请书”、“平面示意图”及舒兰市自然资源局的“勘测定界图”和“舒兰市法特镇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编号:175/043,土地性质为荒草地,没有毁坏幼树现象,并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备案面积16117平方米。

  一是松花湖风景管理有限公司在景区五虎岛上开设水上乐园,每年6.15至8.15日期间向乐园内注入几万吨、甚至十几万吨松花湖水,每天会投放几百公斤消毒剂,停园时将乐园中受污染的水体全部排入松花湖,污染周边环境;二是2019年4月,松花湖二道湾附近湖面一条30米长的航管一号大船沉没,船内油箱中的柴油外溢,导致一道弯和二道湾整个湖面漂满油污,破坏生态环境。

  2021年9月2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水上乐园今年7月5日开园,8月13日闭园。营业期间抽取松花湖水约4000立方米,供水上乐园游玩使用。水上乐园配备4个石英砂过滤罐,不定期将游玩用水打入过滤罐,过滤后再打回游玩水池中循环使用。该公司仅使用物理方法过滤处理游玩用水,未使用消毒剂消杀。水上乐园闭园后,该公司抽取池中游玩用水浇灌花草树木,浇灌面积约5000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池内游玩用水已全部清空。同时,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水上乐园附近的湖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PH、氯化物、挥发酚和铜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不存在停园时将乐园中受污染的水体全部排入松花湖,污染周边环境问题。

  经调查,举报航管一号船舶沉没属实。船内油箱中的柴油外溢,导致一道弯和二道湾整个湖面漂满油污,破坏生态环境不属实。

  2021年9月23日,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并开展专项巡航检查,未发现该水域有燃油泄露情况。经查,航管一号沉船前停靠在距松花湖风景区财税码头约50米的湖面上。2019年4月4日,该船看护人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船在停泊处自沉,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自沉时存油量不足100公斤。船舶沉没后,使用者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派人对沉船位置进行浮标锁定,在附近水域设置吸油毡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燃油泄漏,同时雇佣专业打捞队伍水下勘探,未发生燃油泄漏情况。沉船后,辖区执法人员加强船舶沉没水域及周边水域巡航检查,至今在历次巡航中也未发现燃油泄露情况。

  查询松花湖国控大丰满断面2021年7月份常规监测数据表明,松花湖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没有受到沉船影响。部分属实第一个问题:无。

  第二个问题: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将敦促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这两家单位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航管一号”打捞出水,并确保防止燃油的泄漏。

  丰满区丰满乡丰满街山河社区山河胡同刘某林在自家后院山上砍树一百多颗,并在该处修建房屋,破坏生态环境。

  丰满区丰满乡丰满街山河胡同刘某林在自家后院山上砍树一百多棵的情况不属实。该处修建房屋情况属实。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2021年9月23日上午9点,松花湖管委会园林管理中心相关人员4人赶往举报地点,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勘测。经检查核实,该房屋实际建设、使用人并非刘某林,而是刘某成。经查,刘某成在此处修建房屋共占用林地298㎡,施工过程时未砍伐树木。基本属实松花湖管委会园林管理中心责令当事人立整立改,于2021年10月31日前拆除建筑及设施,并进行整地、种植树木。

  蛟河市漂流镇镇政府伊某、王某峰、派出所王某胜与承包该镇辖区内河道清淤项目负责人李某全、王某东在河道清淤期间盗采十余万立沙子,一部分卖给前窑一个商混站,一部分通过火车卖到外地,可调取2020年火车站沙子发车明细,一部分通过汽运运走,有运输车辆照片为证,举报人于9月曾向督察组反映该问题,举报后的第四天受到该镇司法所崔某峰威胁。

  “李某全负责漂河镇青背段河道清淤”属实,“蛟河市漂河镇镇政府伊某、王某峰、派出所王某胜与李某全、王某东在河道清淤期间盗采十余万立沙子,一部分卖给前窑一个商混站,一部分通过火车卖到外地”不属实,“举报人于9月曾向督察组反映该问题,举报后的第四天受到该镇司法所崔某峰威胁”不属实。

  经调查,漂河镇政府于2020年5月16日向蛟河市水利局提出河道清淤项目申请,蛟河市水利局于2020年5月21日对漂河镇政府提出的河道清淤项目进行了复函,同意其组织实施清淤工程。2020年6月3日董某坤经公开询价中标,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30日进行河道清淤。

  信访案件所提“李某全”实为漂河镇河道清淤项目中标者董某坤雇佣的工人,负责漂河镇青背段河道清淤现场施工;王某东查无此人。清淤剩余砂石共计18899.9立方米,并非信访案件所提“盗采十余万立沙子”,该工程招标程序规范,并严格按照《清淤实施方案》进行施工,不存在破坏河道生态环境问题,且调查未发现伊某、王某峰、王某胜参与其中。

  漂河镇青背段清淤混合砂石料分别堆放在农林村养鸡场院内和蛟河市公安屯和蛟河市榆江中队附近两处地点,蛟河市政府通过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该处砂石方量进行评估,农林村养鸡场院内评估数量为8274.9立方米,已进行拍卖,拍卖款已上缴国库;蛟河市公安屯和蛟河市榆江中队附近砂石料评估量为10625立方米,近期蛟河市政府将组织对其进行拍卖。

  2021年9月23日,蛟河市漂河镇党委会同蛟河市公安局生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组织工作人员对事涉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蛟河市山(前窑)没有商混站,不存在购买李某全、王某东砂子情况。2020年吉林铁路货运中心蛟河营业部未接受发车运输河砂业务,不存在通过火车将河砂卖到外地情况。信访案件所提“一部分通过汽运运走”实为砂石拍卖买受者对农林村养鸡场处8274.9立方米砂石进行转运。

  吉林市华丰防水材料厂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三佳子村四社,主要产品为SBS防水材料,2015年12月取得环评现状评价函(吉丰环(备)函〔2015〕4号)、2016年7月通过了环评验收(吉丰环报验〔2016〕014号),2020年4月取得排污许可证(92220211MA1544Y7XUOOIU)。该企业为订单式、间歇性生产,生产周期短。该企业建有3座40米左右的排气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活性炭吸附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

  2021年9月2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丰满区分局工作人员对吉林市华丰防水材料厂现场调查核实。目前该厂因没有订单处于停产状态,最近一次生产周期是从2021年9月10日至20日。2021年9月19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丰满区分局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当日委托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非甲烷总烃”进行了监督性监测,2021年9月19日出具监测结果显示,排气筒1污染物监测值81.97mg/m³、排气筒2污染物监测值33.82mg/m³、排气筒3污染物监测值27.53mg/m³,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20mg/m³标准。工作人员在现场监测过程中没有发现异味。

  长江街92号万馨小区3号楼,新疆串店油烟污染严重,致使周边住户无法开窗,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得到解决。举报人诉求进一步完善小区居住环境。

  2021年9月22日,吉林市高新区行政管理执法局三中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万馨小区位于高新区长江街东侧,为业主自治管理小区。群众反映的新疆串店位于高新区长江街东侧万馨小区3号楼,名称实为新疆和田玉串店,该商家已在楼体室外安装油烟净化器及专用烟道并正常使用。

  吉林市高新区行政执法局曾于2021年8月25日接到市民通过吉林省政务服务热线举报“新疆和田玉烤串”油烟问题,吉林市高新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商家已按照环保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及专用烟道。

  昌邑区第六小学门前有一条河流,附近的火车站经常在铁道桥下排放污水,污染河流,河流附近异味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

  群众举报的河流是小沙河,排放口为我市污水干线小沙河倒虹管事故溢流口,位于哈达湾火车站旁、小沙河入江口上游100米处,在降雨量较大时,偶有溢流现象发生,非火车站排污所致。

  2021年9月23日下午,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因20日-22日连续3天持续降雨,受污水处理厂能力限制,该溢流口有污水溢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并已逐步实施。一是已启用七家子污水处理厂一期厂内改建的1.2万吨的调蓄池;二是七家子污水处理厂二期增加了22组膜组器,提升了污水处理能力;三是已组织七家子污水处理厂一期更换了50组膜组器,更换后膜通量恢复至设计标准,并对未更换的膜丝进行离线清洗;四是我市已启动新建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作,提升我市污水处理能力,目前正在推进办理前期手续,力争在2023年底前完成建设工作,彻底解决污水溢流问题。

  红旗街道万丰玫瑰园小区周边存在很多大型养鸡厂,常年散发异味,影响周边居民。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3批207号、243号、245号、248号,第4批318号,第7批648号,第8批893号,第9批965号,第11批1105号、1106号、1111号,第12批1201号、1202号、1203号、1246号、1249号,第22批2774号,第23批2946号、2950号,第24批3164号,第25批3382号案件重复。

  2021年9月22日,丰满区工作人员到万丰玫瑰园小区周边进行现场踏查,小区周边原有16家规模化养鸡场(已征收4家),不在吉林市政府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均建有防渗、防雨粪污贮存设施,能做到日产日清,并及时消杀。

  2021年9月22日,丰满区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吉林市柏源监测有限公司对距万丰玫瑰园小区较近的3户养鸡户进行了废气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监测点位氨及硫化氢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红旗街道选址新建的粪污集中收集点因天气原因尚未完工,预计2021年9月底前建成。粪污集中收集点建成后将对红旗街道域内养殖户粪污统一收集处置利用。同时,红旗街道已为养殖户配发除味剂,作为临时措施对粪污进行喷淋除味处理,与此前相比,小区周边异味明显降低。基本属实丰满区政府将积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依法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并消杀除味;林牧部门加强对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规模化养殖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进行监管。

  同时,为有效减少养殖户给周边居民生活带来影响,丰满区拟对距小区较近的养鸡场进行征收,目前已有4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户已拆除完毕,1户正在拆除,1户正在搬迁)。

  2021年9月22日,龙潭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龙潭大队和龙潭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吉林市纵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在排水渠中放入2排水泥管,硬覆盖后建厂房,影响该段排水渠上游雨季区间汇水下泄。该处厂房不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违规占用国有土地。

  2021年9月23日,吉林市昌邑区交通局联合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到现场踏查。经查,该路面确实存在裂缝、露骨、坑槽、碎板等情况,重载车辆通行时,一定程度上产生交通噪声及扬尘。

  昌邑区交通局已组织施工单位吉林市汉原公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路面进行补修。目前,施工单位已进场备料。预计10月7日前完工。同时,昌邑区公安交管大队将增加该路段巡逻频次,加大对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减少对道路的破坏。共同营造良好的路面环境。

  吉林市有十多家电厂热力公司,每年产生400万吨左右的粉煤灰,极少部分是综合利用,大部分都乱埋于地下、江边、山沟,严重污染地下水和松花江。举报人诉求予以查处。

  吉林市现有国能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国能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第一热电分公司、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热源公司、吉林市瀚星热力有限公司、吉林市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吉林市全力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龙潭分公司、吉林市建华供热有限公司、吉林省东煤羊草能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锅炉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动力一厂、动力二厂、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4户燃煤电厂、供热企业。

  2021年9月2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吉林市发改委、吉林市工信局组织人员共同对吉林市现有14户燃煤电厂、供热企业粉煤灰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进行核查。经查,上述企业年度平均产生量254.18万吨,综合利用量220.69万吨,贮存量33.49万吨。来信反映“每年产生400万吨左右的粉煤灰,极少部分是综合利用,大部分都乱埋于地下、江边、山沟”的问题不属实。

  2019年,由于建筑市场不景气,尤其是进入秋冬季,市场需求进一步下降,环境执法人员发现有2户供热企业委托的三方综合利用单位,擅自将剩余粉煤灰倾倒在2户供热公司原有的已封闭的贮灰场内,已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吉市环罚〔2019〕6号、吉市环罚〔2019〕13号,现均已结案),并要求对粉煤灰倾倒地点(原贮灰场)周边地下水进行检测。2020年8月,吉林灵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公司灰场场地环境污染调查报告》和《吉林市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灰场场地环境污染调查报告》中,地下水调查结论均为:地下水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水质标准。经调取近几年我市松花江国控断面例行监测数据,水质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三类水质标准。个别企业违法倾倒粉煤灰问题属实,严重污染地下水和松花江不属实。

  目前,吉林市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有水泥生产、商品混凝土、制砌砖、生态修复矿坑回填等。

  为加强粉煤灰的环境管理,吉林市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打击力度,并要求粉煤灰产生单位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粉煤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同时,积极推进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固废生产工艺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提升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一是九站街道新立村,2011年-2018年王某祥承包丛林地带非法采沙采石。二是该村西侧河套被承包养猪,禽畜粪污直排,污染河流。

  经调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13批省内编号1402号、第19批省内编号2280号、第26批省内编号3569号案件部分重复。

  2021年9月8日、9月14日、9月21日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经开分局工作人员已到现场核查、2021年9月22日,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经开分局工作人员再到现场核查。新立村委会于1994年5月将此地承包给王某祥,承包前该地地类为荒地和坑塘水面,并非丛林地带。2013年,为了鱼坑内养鱼安全过冬,并防止周边耕地塌方片坡,王某祥将鱼坑进行了清淤,清出的淤泥和少量沙石混合物,用在了维护鱼坑坑壁和平整鱼坑附近荒地,不存在“非法采沙采石”情况。

  第二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其中,“村西侧河套被承包养猪”属实,“禽畜粪污直流,污染河流”不属实。

  2021年9月8日、9月14日、9月21日九站街道工作人员已到现场进行调查,2021年9月22日,九站街道工作人员再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无禁养区,2002年经新立村委会集体同意,王某富承包了西洼子废坑土地,用于发展第三产业。通过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对比,使用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王某富建设的宝星养殖场于2011年5月30日通过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吉经环建表字〔2011〕15号),2011年6月2日该养殖场取得吉林市畜牧业管理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吉市)动防合字第20110015号;2016年8月17日通过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环保验收(吉经环验〔2016〕02号)。目前,王某富建设的宝星养殖场正在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由九站街道督促其尽快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

  2021年9月8日、9月14日、9月21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已到现场进行调查,2021年9月2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再到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该养殖场粪便收集后经干池发酵新利luck官网、腐熟堆肥后,做为农田肥料资源化利用;尿水、污水经专门管道输送到化粪池,经过三级化粪池厌氧、氧化塘好氧等生化处理后,用于灌溉农田。现场未发现“禽畜粪污直流,污染河流”。

  举报人反映加工河,烧锅河,从九台境内进入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腰堡村,经由腰铺村、太平村、河崴子村、莲花村流到外乡镇,全长约10公里,河道的两侧大堤内宽约80多米,河崴子村的河道大堤内都是树木,面积约100多垧,2000年左右开始,河道内的树木被当地村民陆续砍伐,并在此开荒种地,没有树木的河道内已全部种植了农作物,约有四五百垧之多,对该村造成以下影响:一是河道内防风、防止水土流失的上百垧树木被砍光,严重破坏了河流的生态环境;二是由于河道内开荒种地,造成河流汛期水流缓慢,河道内开荒也造成附近村屯和田地里的水不能及时排到大河中,田地内涝严重;三是河道内几百垧开荒种植的庄稼,每年都要喷洒农药,河水受到农药污染。

  2021年9月22日,船营区搜登站镇人民政府、船营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和船营区农业农村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查,举报地块为堤防与河岸之间的河滩地,非河道。经现场走访确认,20-30年前,该处栽植有柳条通等灌木。后因当地村民开荒,将柳条通灌木悉数砍伐改种大豆等农作物。2020年吉林省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显示举报人反映的地块地类为耕地小班非林地。

  经查,举报地点20-30年前被当地村民开荒种地,该地不在河道内,属于河滩地。根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农作物。此地点种植的是大豆等矮杆作物。且河道畅通,不影响行洪。此段堤防完好,河滩与附近地块无落差,此前建设堤防就是为了防止周边田地在汛期涨水被淹没,不涉及排水问题。

  经查,举报反映地点为堤防与河岸之间的河滩地,河滩地栽植农作物5.84公顷,种植的品种为大豆和苏子等矮杆作物,部分地块使用农药。经查,部分地块使用的农药均为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符合国家标准,且农药经过高倍稀释,对周边生态环境无影响。

  吉林省桦甸市汇金钙业有限公司在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复兴参场采矿,一是噪音污染严重,影响山下不远处村屯居民正常生活。二是采矿区域内毁林伐树,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三是每天经过转载矿山的重车损坏公路,部分路段出现坑洼裂痕等不同程度损毁,且无人负责维护。

  2021年9月23日,桦甸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现场调查。信访反映“吉林省桦甸市汇金钙业有限公司在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复兴参场采矿”经核实为桦甸市中冶钙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复兴村二参场西南侧。经营范围:石灰石开采、销售。2010年7月公司成立,2016年5月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年,2020年8月项目开工建设,2021年5月建成并投产。该公司环保手续齐全。距离厂界最近的居民住宅为厂界东北侧复兴村民宅,约1800米。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起因限电停产至今。

  2021年7月,桦甸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曾在该公司所有生产设备同时运行的情况下,对该公司厂界及附近村民住宅窗外1米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噪声排放标准。虽然监测结果达标,但该企业排放噪声仍对周边居民有一定影响。

  2021年9月22日,桦甸市林局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审批办、生态环境整改工作组及辖区四方甸子林场共同前往现地核实,不存在采矿区域内毁林伐树的问题。公司厂区四周均为林地,2020年5月22日、2021年6月2日,经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复中冶钙业《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批许准〔2020〕291号、〔2021〕386号),批复使用国有林地3.5207公顷、9.0960公顷(国有林地8.2797公顷;集体0.8163公顷)。2020年6月16日,中冶钙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3.5207公顷)。2021年9月16日,中冶钙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国有林地面积:5.5389公顷、集体林地面积:0.8163公顷),目前已采伐0.9公顷。

  2021年9月23日,八道河子镇政府人员与交通运输局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该矿业存在运输车辆运输行为,乡道Y001八双线处损毁。部分属实第一个问题:桦甸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加大对中冶钙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对该公司噪声排污情况持 续跟踪监管。

  第三个问题:八道河子镇政府督促中冶钙业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对损毁路段的修复,并对距离复兴村2公里土路坑洼地段定期进行平整修复,及时洒水降尘,保障道路利于通行。

  桦甸市交通局督促中冶钙业加强对进出车辆保洁工作,并告知车辆驾驶员匀速、缓慢通过村屯并采取必要封闭防护措施,防止货物滴撒路面。

  一是龙潭区江北乡靠山村二社,2010年村长王某生把二社村集体的耕地卖给八家子村的刘某申,2012年刘某申在该处耕地建造房屋;二是该处有一化工厂,老板姓单,该厂工作期间产生异味,严重污染空气;三是有人在该处老砖厂砌了一个灰坑,用于装灰,产生严重扬尘,附近庄稼受到污染。

  经查:“王某生”现任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靠山村书记。“刘某申”系江北乡八家子村村民。“二社村集体的耕地”为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靠山村集体土地,“房屋”为刘某申及原高新区靠山街道靠山村委会所建浴池、活动室及村委会办公室用房。2011年9月到2017年7月期间,刘某申与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靠山村民委员会分三次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承包土地面积17500平方米。刘某申所占用的龙潭区江北乡靠山村二社土地,经过靠山村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不存在“2010 年村长王某生把二社村集体的耕地卖给八家子村的刘某申”情况。

  2014年4月21日,当事人(刘某申、原高新区靠山街道靠山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原吉林高新区靠山街道靠山村二社2463平方米集体土地(耕地1583平方米、建设用地880平方米)建设浴池、活动室及村委会办公室用房,原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对其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吉市国土资罚字〔2014〕05002号)。因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事项,原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申请高新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高新区法院以不是其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2014年9月,经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原高新区靠山街道行政区域划归龙潭区管辖)。2021年6月10日,经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研究决定,依法撤销对违法当事人(刘某申、原高新区靠山街道靠山村委会)的原处罚决定(吉市规自然撤罚字〔2021〕5001号),并于2021年7月19日,由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该案重新立案调查。

  经查:“化工厂”实为吉林北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靠山村三社,成立于2017年12月6日,法定代表人单某萍。主要经营脱硫剂项目,生产工艺:将重钙、粉煤灰、水泥、水等原料按比例配料搅拌后送入挤条机挤条,烘干筛分后生成脱硫剂。该企业于2020年3月26日取得《关于吉林北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脱硫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1年8月27日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家意见表》,2021年9月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0年10月开工建设,2021年7月竣工,2021年8月投产,现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该企业工艺废气是烘干时产生的少量水蒸气和上料、筛分时产生的粉尘,无其它异味气体。该公司生产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并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2021年9月23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区分局委托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企业有组织废气和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经查:地块位于“老砖厂”东侧,实为吉林市添庆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靠山村一社,主要经营粉煤灰储存、销售项目,该企业于2018年7月26日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群众反映的“老砖厂”原址上有几间居住用的板房,现场未发现群众反映的砌筑的灰坑。

  “老砖厂”东侧的添庆宣公司现场有1座密闭储灰库、1条封闭输送管道、2辆全封闭粉煤灰运输罐车,装卸运输全程封闭,库房门窗紧闭无破损,未发现有扬尘现象,周边农田距离该公司约500米,农田地面及农作物叶片上未发现有粉煤灰。

  2020年4月23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区分局检查发现该企业粉煤灰储存库窗户部分破损导致装卸时出现粉煤灰扬散情况,2020年6月6日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吉市环责改字〔2020〕LT3号),责令该企业对贮存粉煤灰的库房进行密闭管理,装卸过程中采取有效除尘措施。2020年8月3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环罚〔2020〕LT3号),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整。该企业已于2020年6月23日将粉煤灰储存库破损窗户修复完毕,储存库全部密闭,散落在库房外粉煤灰清理干净。部分属实第一个问题:无。

  2021年9月2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潭大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查,群众反映的“龙潭区金珠乡金珠村3社东100米路南的68军部队汽车连车库”为空置车库,车库四周为田地,西侧距离一户居民约200米;在车库内存放化工原料的企业为吉林市龙潭区绿科环保处理厂,堆放的化工原料是丁苯废聚物及乙丙废聚物(属于危险废物),于2021年6月堆放至今,约400桶。经调取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堆放的危险废物重量为35.558吨。经现场勘查,车库密闭,地面采用水泥防渗,未发现泄露,车库内异味较重,车库外有轻微异味。

  2021年9月23日,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贮存危险废物场所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D中浓度限值。

  2021年9月23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潭大队已对吉林市龙潭区绿科环保处理厂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吉市环立〔2021〕LT10号),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吉市环责改字〔2021〕LT8号),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在10月8日前将危险废物运回并存放至危废贮存间。

  万丰玫瑰园小区附近存在很多养鸡厂及养猪厂,禽畜粪便常年散发恶臭,雨天及夜间尤为严重,污染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禽畜粪便清理不及时,对居民饮用水源造成污染。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3批207号、243号、245号、248号,第4批318号,第7批648号,第8批893号,第9批965号,第11批1105号、1106号、1111号,第12批1201号、1202号、1203号、1246号、1249号,第22批2774号,第23批2946号、2950号,第24批3164号,第25批3382号、3404号、3410号,第27批3649号案件重复。

  2021年9月22日,丰满区工作人员到万丰玫瑰园小区周边进行现场踏查,小区周边共有16家养鸡场(已征收4家)和7个养猪户,均不在吉林市政府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且均建有防渗、防雨、防流失得粪污贮存设施。

  2021年9月22日,丰满区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吉林市柏源监测有限公司对距万丰玫瑰园小区较近的3户养鸡户进行了废气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监测点位氨及硫化氢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在第9批906号案件调查过程中,丰满区政府已委托第三方单位对万丰玫瑰园小区平房区域按照地下水线走向进行地下水质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地下水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所以,不存在禽畜污水污染地下水源问题。

  红旗街道选址新建的粪污集中收集点因天气原因尚未完工,预计2021年9月底前建成。粪污集中收集点建成后将对红旗街道域内养殖户粪污统一收集处置利用。同时,红旗街道已为养殖户配发除味剂,作为临时措施对粪污进行喷淋除味处理,与此前相比,小区周边异味明显降低。基本属实丰满区政府将积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依法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并消杀除味;林牧部门加强对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规模化养殖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进行监管。

  同时,为减少养殖户给周边居民生活带来影响,丰满区拟对距小区较近的养鸡场进行征收,目前已有4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户已拆除完毕,1户正在拆除,1户正在搬迁)。

  下一步,丰满区继续加快剩余养殖户征拆进度,按照落地项目土地需求,优先开展养殖户征收协议签订洽谈工作,做到完成一户关闭一户,逐步降低养殖行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丰满区万丰玫瑰园附近的养鸡场每天产生异味,堆积鸡粪没有做任何处理,居民担心污染地下水。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3批207号、243号、245号、248号,第4批318号,第7批648号,第8批893号,第9批965号,第11批1105号、1106号、1111号,第12批1201号、1202号、1203号、1246号、1249号,第22批2774号,第23批2946号、2950号,第24批3164号,第25批3382号、3404号、3410号,第27批3649号和3714号案件重复。

  2021年9月22日,丰满区工作人员到万丰玫瑰园小区周边进行现场踏查,小区周边原有16家规模化养鸡场(已征收4家),不在吉林市政府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均建有防渗、防雨粪污贮存设施,能做到日产日清,并及时消杀。

  2021年9月22日,丰满区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吉林市柏源监测有限公司对距万丰玫瑰园小区较近的3户养鸡户进行了废气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监测点位氨及硫化氢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在第9批906号案件调查过程中,丰满区政府已委托第三方单位对万丰玫瑰园小区平房区域按照地下水线走向进行地下水质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地下水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所以,不存在禽畜污水污染地下水源问题。

  红旗街道选址新建的粪污集中收集点因天气原因尚未完工,预计2021年9月底前建成。粪污集中收集点建成后将对红旗街道域内养殖户粪污统一收集处置利用。同时,红旗街道已为养殖户配发除味剂,作为临时措施对粪污进行喷淋除味处理,与此前相比,小区周边异味明显降低。基本属实丰满区政府将积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依法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并消杀除味;林牧部门加强对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规模化养殖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进行监管。

  同时,为有效减少养殖户给周边居民生活带来影响,丰满区拟对距小区较近的养鸡场进行征收,目前已有4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户已拆除完毕,1户正在拆除,1户正在搬迁)。

  群众反映问题的地点位于永吉县岔路河镇蛤蚂泉子村苇子沟二社南沟。1998年12月,方某祥与岔路河镇芦苇村(合村并社后为岔路河镇蛤蚂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芦苇村二社集体土地约30公顷,承包期30年,用于植树造林、种植、养殖。被举报人为方某祥女婿孟某彪。2019年4月,方某祥委托孟某彪全权处理荒山经营相关事宜。

  2021年9月22日,中新食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岔路河镇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调查。

  经调查,2020年12月,吉林省林业厅、永吉县林业局向孟某彪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永林资采字〔2020〕543号)、(永林资采字〔2020〕782号)、(永林资采字〔2020〕783号)。孟某彪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采伐杨树林、落叶松林,采伐方式、采伐面积、株数、蓄积符合采伐许可规定。

  群众反映的养鱼池面积1270平方米,周边没有其他建筑。通过比对永吉县岔路河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卫星影像,鱼池占用集体农用地(一般耕地)1270平方米。建鱼池问题属实,占用国有土地、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不属实。

  下一步,中新食品区将责成岔路河镇政府督促被举报人尽快履行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2021年9月23日,船营区黄旗街道办事处联合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泽澜香物业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小区40-3、40-5、40-6三栋别墅业主在翻建自家花园围墙时,将园区红瑞木篱破坏,在翻建时将原有围墙向外扩约0.4米,存在占用公共绿地、破坏园区环境问题。三栋别墅业主所破坏的红瑞木篱约30米长、0.5米宽、0.5米高,为小区绿植,不存在砍伐园区内树木问题。

  黄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已联合广泽澜香物业公司要求三户业主立即拆除占用公共绿地的花园外墙,同时恢复被破坏的红瑞木篱,由物业公司负责监督,计划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外墙拆除、绿植恢复的全部整改。

  一是白石山镇302国道330里程碑附近松花湖上游,刘某良以清理河道的名义私自采集砂石贩卖,造成水土流失;二是刘某良私自占用白石山林业局的林地建立润泽谷山庄,将树木大面积砍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白石山镇302国道330里程碑附近松花湖上游,刘某良清理河道”属实,“私自采集砂石贩卖,造成水土流失”不属实。

  经调查,信访案件中所提到“刘某良”为白石山镇河段清淤筑堤工程施工方刘某良。清理的河道为白石山镇境内的永青河,是2021年河道清淤筑堤(白石山村河段)工程。

  由于白石山村段永青河河道内淤积严重,严重影响行防洪。白石山镇政府于2021年4月12日向蛟河市水利局提出河道清淤项目申请,蛟河市水利局于2021年4月12日对白石山镇政府提出的河道清淤项目进行了复函,同意其组织实施清淤工程,2021年4月23日白石山镇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由刘某良进行河道清淤,清淤时间2021年5月2日至2021年7月15日,目前清淤工程完成。经现场核查,刘某良河道清淤过程中能够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并没有损坏河堤。白石山村河段清淤筑堤工程剩余砂石刘某良均堆放在指定堆放点(白林局加油站南侧距离302国道100米处),并未贩卖。近期蛟河市政府将组织对其进行拍卖。

  “私自占用白石山林业局的林地建立润泽谷山庄”属实,“将树木大面积砍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属实。

  经调查,2017年白石山林业局调查时发现,刘某良在建设润泽谷旅游生态园期间共侵占国有林地7927平方米,其中:堆放的石头占地400平方米,大门和售票厅占地100平方米,小庙占地10平方米,3个凉亭占地27平方米,滑梯及硬盖占地600平方米,长度71.3米的拦河坝占地5000平方米,水塘占地400平方米,大庙占地1000平方米,鸡舍占地300平方米,木屋占地90平方米。因占用林地面积超出林业行政执法范围,白石山林业局移交给森林公安查处,并于2018年11月12日被刑事处理(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吉7602刑初17号)。2020年5月8日维持原判(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再审决定书〔2020〕吉7602刑再1号)。

  2017年8月,经白石山林业局与森林公安联合到现地核查,刘某良在建设润泽谷润泽谷旅游生态园期间,现场没有发现砍伐树木违法行为。

  2021年6月1日,白石山林业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不予受理。2021年9月24日,白石山林业局要求刘某良限期拆除侵占用国有林地违法建筑物。如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将申请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措施拆除,于2022年12月末完成整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中海博悦公馆小区正门吉林市建华街宜山东路至衡山东路路段,此路施工前规划应由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从2017年开始至2021年施工结束,但是施工方修建到一半时停工,至今没有复工,路面不知什么原因散发大量不明臭味。

  2021年9月23日,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踏查,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部等相关单位正在现场进行下埋管道作业,路面现为沙土路,施工现场无生活垃圾,无异味。经了解,中海铂悦公馆小区正门建华街宜山东路至恒山东路施工项目自2017年至今未停工,夏季因天气原因施工速度减缓,天气允许时正常施工。

  吉林市舒兰市法特镇杨公村白翎养殖繁育基地:一是2021年春天,在该地南山乱砍乱伐国家退耕还林杨树地约2垧左右用于建设房屋;二是在该地北山场房西边乱砍乱伐国家退耕还林杨树地约2-3垧左右用于种植玉米。

  经现场调查,舒兰市白翎母牛扩繁牧业有限公司2021年8月开始在该地南山(土地编号为175/043中)建设牛舍、草料库、看护房、分电设备房、鹅舍、仓库。根据白翎养殖繁育基地吉林白翎母牛扩繁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方案”、“用地申请书”、“平面示意图”及舒兰市自然资源局的“勘测定界图”和“舒兰市法特镇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编号175/043),土地性质为荒草地,非林地。2021年8月15日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备案面积16117平方米。

  经现场核查,2021年之前,该地块一直由牟某林耕种植玉米,2021年转包给郭某洋,目前该地块由舒兰市白翎母牛扩繁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洋耕种,根据“舒兰市法特镇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编号153/013),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非林地,没有发现乱砍乱伐现象。

  一是溪河村书记张某红将本村防风林砍伐60多米,侵占耕地建楼房;二是该村湿地被许某某破坏2垧开发水田,被刘某海破坏8亩开发水田,被周某某破坏8亩开发水田,七社湿地被龙氏家族侵占破坏3垧开发水田。

  经查,张某红现任舒兰市溪河镇溪河村书记。“本村防风林”实为坐落在该村的第二松花江江堤防护林,树种为杨树。建楼房地点位于舒兰市溪河镇溪河大街东侧。2020年11月,因受冻雨灾害影响,第二松花江江堤防护林损毁严重,2021年3月21日溪河村村民委员会决定对外出售,经公开招标,中标人为崔某福,因该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所以至今未实施采伐。2021年9月22日,舒兰市林业稽查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实,防护林没有实施采伐作业。2009年5月,张某红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舒兰市溪河镇内2694.99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吉家园小区”,对张某红违法占地行为,2009年6月11日、2011年5月6日,原舒兰市国土资源局2次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舒国土资执罚〔2009〕002号)、(舒国土资执罚〔2011〕001号),案件已办结。

  2021年9月22日,舒兰市河道管理站和溪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实地调查,溪河村许某信于2014年承包溪河村鱼塘,承包期限为10年,在2016年将鱼塘改为水田管理,水田面积1.2垧,刘某海、周某臣、龙某珍、龙某珍四人二十年前将永舒灌渠弃水壕外“四荒地”开垦成水田,其中:刘某海开垦5亩水田,周某臣开垦4亩水田,龙某珍开垦6亩水田,龙某珍开垦12亩水田,永舒灌渠弃水壕外“四荒地”不属于湿地。经查阅国土三调数据显示,溪河村辖区内没有森林湿地。

  船营区政府对面江边平台下方,每天有许多人在此处打羽毛球和乒乓球,由于此处没有公共卫生间,导致部分人群在此随地大小便,产生异味。

  2021年9月22日,吉林市绿化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松江中路南侧平台下方进行现场调查。经查,群众反映的“船营区政府对面江边平台下方”位于清水绿带亲水长廊,吉林市体育局为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设立了多处体育健身器材。由于亲水长廊全段位于河流水面用地区域,不允许搭建建(构)筑物,故未在亲水长廊设立公厕,但辐射周边区域(吉林大桥至临江门广场间)有三处公厕,能够满足群众如厕需求。日常在此运动的个别老年人偶有随地便溺情况。

  基本属实吉林市绿化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会同属地城市管理执法第三支队对随地便溺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强化日常管理,引导其按照公厕指示标识文明如厕。吉林市绿化管理中心为加强该区域卫生保洁工作,日常配备7名保洁人员开展环卫保洁作业,在提高作业标准的基础上,每天对场地进行冲洗、消毒。

  下步,吉林市绿化管理中心将加大对此区域的巡查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加大冲洗、消毒及卫生保洁工作频次,确保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

  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江北公园悦达酒店一楼酒局酒吧,每天晚上7点半至12点产生严重噪声,影响周边居民。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查第17批1996号案件重复。

  群众举报的酒局酒吧实为“酒橘烧烤”,2021年9月22日,龙潭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对酒橘烧烤店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商户场所内部已安装隔音设施,四周及天花板内部均使用隔音棉填充。现场存在由播放音乐行为导致的噪音现象。执法人员对该商户负责人进行了口头警告,责令其降低音响设备音量,维护好隔音设施。

  2021年9月21日21时05分与22点06分,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烧烤店与敏感建筑物开展昼间与夜间噪声监测。监测点位位于该烧烤店后门厂界外1米、北侧住宅楼楼外1米和南侧住宅楼楼外1米处,昼间监测结果分别为:49dB(A)、45dB(A)、46dB(A),夜间监测结果分别为:38dB(A)、37dB(A)、39dB(A),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昼间噪声限值55dB(A)和夜间噪声限值45dB(A)要求。

  公安龙潭分局民警约谈商户负责人,要求负责人加厚隔音棉,负责人承诺保证控制播放音量和播放时间段。下一步,执法人员将加大对该商户的日常巡查力度,积极引导商户文明经营,确保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新站镇老爷岭村吉林工务段老爷岭线路工区的锅炉房,烧煤冒黑烟,污染空气。

  群众反映的“新站镇老爷岭村吉林工务段老爷岭线路工区”为吉林工务段蛟河线路车间老爷岭工区,该工区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工务段下属车间,建有一台0.1吨立式常压燃煤热水锅炉,用于8名养护工人的冬季取暖,型号为CLSG0.1-85/60-AⅡ。

  2021年9月22日,收到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信访事项交办函后,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工作人员立即到吉林工务段蛟河线路车间老爷岭工区进行现场核查。

  经现场核查,吉林工务段蛟河线路车间老爷岭工区锅炉未运行,现场发现约5吨左右燃煤,经了解在起炉阶段存在冒黑烟隐患。工作人员要求该工区负责人立即对锅炉问题进行整改,经吉林工务段向其上级沈阳铁路局请示,决定将对现有锅炉进行拆除,改为电锅炉取暖。

  2021年9月24日,吉林工务段蛟河线路车间老爷岭工区对锅炉进行了拆除。

  松花湖丰满坝西湖光景区电力宾馆门前湖边位置,赵某有家族十多年来在此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多次治理都未将其清除干净,治理期间假装关门,风头过后又死灰复燃;2021年9月14日公示的该案件省内编号1063号案件为重点案件,已阶段性办结。但在该案件的调查、处理、整改中,对中央环保督察重点案件重视不够,拖延办理,存在严重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虚假整改。一是对案件第一个、第二个问题的调查核实,现场调查于9月10日才开始进行,这6天时间赵某有足够时间清理违建饭店、污水排放、鸡舍养鸡等违法现场;二是现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赵某多年来一直经营饭店,存在污水直排,鸡舍排污等问题。7处建筑面积379平方米建筑物、彩钢房以及地面硬化覆盖占地面积933平方米,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内建设的没有任何手续的非法建筑物;三是在处理和整改情况中提到,网箱养鱼不投鱼饵,3年多时间内,在网箱内不投鱼饵喂养5吨鱼是不现实的,在经济补偿到位后,依法拆除网箱,更是拖延整改的托词。

  本案件与第10批1063号、第22批2824号、第26批3506号案件重复。

  对于群众提出的疑问:市工作协调联络组在9月4日接到1063案件时组织联合调查组于9月5日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于9月9日、10日进行复查。上述现场检查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并留存了现场影像资料。对于群众反映的范某有网箱养鱼、非法建筑均提出明确的整改时限,拆除非法建筑完成时限为2022年6月底,拆除网箱完成时限为2022年12月底。在该案件的调查、处理、整改中,不存在对中央环保督察重点案件重视不够,拖延办理,存在严重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虚假整改的行为。

  9月5日,在接到第10批1063号案件后,市工作协调联络组第一时间向原松花湖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执法局以及丰满区政府进行了转办。9月5日,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对网箱养殖、违章建筑,违建码头以及污水排放等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9月10日,相关部门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现场现场调查;9月23日,吉林市工作协调联络组再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联合调查。上述现场检查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并留存了现场影像资料。

  赵某有在电力宾馆门前湖边位置所建设的多处建筑物及彩钢房属于其私人所有,主要用途为看管自家渔套,不作旅游接待场所经营,现场无饭店经营迹象,不存在污水直排入湖的问题新利luck官网。此处常年有两名留守人员看护,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自行清运,未发现有生活污水直排入湖的环境问题;网拦小片区域散养6只公鸡,留守人员定期清理养鸡粪污。

  经现场调查,赵某某养鸡不属于畜禽规模养殖,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的规定,7处建筑及养鸡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赵某某网箱养鱼涉嫌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2021年9月23日,市工作协调联络组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赵某有在电力宾馆门前湖边位置所建设的多处建筑物及彩钢房主要用途为看管自家渔套,未从事饭店经营活动;常年有两名留守人员看护,留守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自行清运,未发现有生活污水直排入湖的环境问题;白天网拦小片区域散养6只公鸡,晚上将6只公鸡放入鸡笼,留守人员定期清理养鸡粪污,无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核实共有临时建筑物7处,总面积378.91平方米。其中:砖木房2处,总面积79.59平方米;彩钢房3处,总面积157.2平方米;圆顶彩钢房1处,面积50.6平方米;仓库1处,面积91.52平方米。地面硬覆盖总面积933.09平方米。

  2018年松花湖渔业资源整合期间,松花湖管委会评估及现场认定砖木房2处为拦网养鱼看护房,总面积79.59平方米;认定仓库1处用于存放渔业设施,面积91.52平方米。

  2021年9月5日吉林市农业农村局指派渔政执法人员先后6次到举报现场对拦网、网箱进行调查核实,未发现拦网养鱼行为。经多次调查,发现该水域有19只网箱,其中6只网箱中有暂养鱼类,主要为鲢、鳙鱼、鲤鱼、鳜、鲂鱼。经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库存鱼饲料,在网箱附近未发现投饵迹象。

  经现场调查,赵某某网箱养鱼涉嫌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的规定。鉴于该网箱内暂养鱼类属于评估标的物,与原松花湖管委会存在补偿纠纷,且属于不投饵养殖模式,对松花湖水质不会造成污染。原松花湖管委会为避免环保督察整改一刀切,从维护稳定角度出发,一直没有责令其拆除养鱼网箱。

  第二个问题:下一步,吉林市水利局将配合牵头部门,加快解决问题。考虑违建问题历史形成时间较长,矛盾突出,较为复杂,需进一步调查后依法拆除,预计2022年6月底前完成。

  第三个问题:关于拆除网箱事宜,市政府将督促推动历史遗留问题,依法拆除养殖设施,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经现场勘查核实,牟某林原为法特粮库主任,现已退休,并未担任过杨公村领导。牟某林于2000年4月10日同杨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50公顷,承包年限32年,并于2020年12月15日将该承包合同转包给郭某洋。根据白翎养殖繁育基地吉林白翎母牛扩繁牧业有限公司法人郭某洋提供的“建设方案”、“用地申请书”、“平面示意图”及舒兰市自然资源局的“勘测定界图”和“舒兰市法特镇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编号:175/043,土地性质为荒草地,没有毁坏幼树现象,并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备案面积16117平方米。

  一是松花湖风景管理有限公司在景区五虎岛上开设水上乐园,每年6.15至8.15日期间向乐园内注入几万吨、甚至十几万吨松花湖水,每天会投放几百公斤消毒剂,停园时将乐园中受污染的水体全部排入松花湖,污染周边环境;二是2019年4月,松花湖二道湾附近湖面一条30米长的航管一号大船沉没,船内油箱中的柴油外溢,导致一道弯和二道湾整个湖面漂满油污,破坏生态环境。

  2021年9月2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水上乐园今年7月5日开园,8月13日闭园。营业期间抽取松花湖水约4000立方米,供水上乐园游玩使用。水上乐园配备4个石英砂过滤罐,不定期将游玩用水打入过滤罐,过滤后再打回游玩水池中循环使用。该公司仅使用物理方法过滤处理游玩用水,未使用消毒剂消杀。水上乐园闭园后,该公司抽取池中游玩用水浇灌花草树木,浇灌面积约50000平方米。现场检查时,池内游玩用水已全部清空。同时,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水上乐园附近的湖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PH、氯化物、挥发酚和铜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不存在停园时将乐园中受污染的水体全部排入松花湖,污染周边环境问题。

  经调查,举报航管一号船舶沉没属实。船内油箱中的柴油外溢,导致一道弯和二道湾整个湖面漂满油污,破坏生态环境不属实。

  2021年9月23日,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并开展专项巡航检查,未发现该水域有燃油泄露情况。经查,航管一号沉船前停靠在距松花湖风景区财税码头约50米的湖面上。2019年4月4日,该船看护人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该船在停泊处自沉,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自沉时存油量不足100公斤。船舶沉没后,使用者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派人对沉船位置进行浮标锁定,在附近水域设置吸油毡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燃油泄漏,同时雇佣专业打捞队伍水下勘探,未发生燃油泄漏情况。沉船后,辖区执法人员加强船舶沉没水域及周边水域巡航检查,至今在历次巡航中也未发现燃油泄露情况。

  查询松花湖国控大丰满断面2021年7月份常规监测数据表明,松花湖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没有受到沉船影响。部分属实第一个问题:无。

  第二个问题: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将敦促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这两家单位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航管一号”打捞出水,并确保防止燃油的泄漏。

  丰满区丰满乡丰满街山河社区山河胡同刘某林在自家后院山上砍树一百多颗,并在该处修建房屋,破坏生态环境。

  丰满区丰满乡丰满街山河胡同刘某林在自家后院山上砍树一百多棵的情况不属实。该处修建房屋情况属实。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2021年9月23日上午9点,松花湖管委会园林管理中心相关人员4人赶往举报地点,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勘测。经检查核实,该房屋实际建设、使用人并非刘某林,而是刘某成。经查,刘某成在此处修建房屋共占用林地298㎡,施工过程时未砍伐树木。基本属实松花湖管委会园林管理中心责令当事人立整立改,于2021年10月31日前拆除建筑及设施,并进行整地、种植树木。

  蛟河市漂流镇镇政府伊某、王某峰、派出所王某胜与承包该镇辖区内河道清淤项目负责人李某全、王某东在河道清淤期间盗采十余万立沙子,一部分卖给前窑一个商混站,一部分通过火车卖到外地,可调取2020年火车站沙子发车明细,一部分通过汽运运走,有运输车辆照片为证,举报人于9月曾向督察组反映该问题,举报后的第四天受到该镇司法所崔某峰威胁。

  “李某全负责漂河镇青背段河道清淤”属实,“蛟河市漂河镇镇政府伊某、王某峰、派出所王某胜与李某全、王某东在河道清淤期间盗采十余万立沙子,一部分卖给前窑一个商混站,一部分通过火车卖到外地”不属实,“举报人于9月曾向督察组反映该问题,举报后的第四天受到该镇司法所崔某峰威胁”不属实。

  经调查,漂河镇政府于2020年5月16日向蛟河市水利局提出河道清淤项目申请,蛟河市水利局于2020年5月21日对漂河镇政府提出的河道清淤项目进行了复函,同意其组织实施清淤工程。2020年6月3日董某坤经公开询价中标,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30日进行河道清淤。

  信访案件所提“李某全”实为漂河镇河道清淤项目中标者董某坤雇佣的工人,负责漂河镇青背段河道清淤现场施工;王某东查无此人。清淤剩余砂石共计18899.9立方米,并非信访案件所提“盗采十余万立沙子”,该工程招标程序规范,并严格按照《清淤实施方案》进行施工,不存在破坏河道生态环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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